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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共建共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暂行规定》

2003年09月13日 20:13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颁布)

  第一条 按照“谁引进、谁收益”的原则,凡市、县、区将招商引资项目办在开发区内的,可享受:

  (一)项目选址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通讯、雨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部分由开发区负责提供。

  (二)享受开发区的税收、土地、建设规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项目投产后缴纳的税收,由开发区将上交国家和省、市部分及兑现给企业后的净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按时分成给相关县区。

  第二条 对市属企业办在开发区内的项目,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于整个搬迁项目,以搬迁企业前一年度缴纳税收市财政留成部分作为开发区的上交基数,全额上缴市财政;其增量部分,按市财政与开发区签定的财政递增上交比例,纳入开发区财政统一计算,上交市财政。

  (二)对于市属企业新上项目,以其正式生产后的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新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开发区的上交基数,并按市财政与开发区签定的财政递增上交比例,纳入开发区财政收入统一计算,上交市财政。

  第三条 进入开发区的项目享受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条 进区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服从开发区的协调安排。属于三类工业项目的,一律由开发区安排进入大浦工业区。

  第五条 对所有进区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海关、税务、国检、工商、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全过程服务,实行扎口收费制度。

  第六条 对市、县、区、部门、单位引荐项目进开发区的,由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进开发区的项目经有权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向开发区申请“科技发展资金”,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同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挂新浦工业园区牌子,运用开发区的政策措施对外招商引资。

  第九条 上述政策措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进行适当调整。   

             

编辑: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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