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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005年09月28日 14:54

  (一)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提供资助的企业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进出口税收

  1、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三)增值税及营业税

  1、销售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属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经过去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江苏省维侨法律服务律师团、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许东耕律师提供)

编辑: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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