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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城乡社保体系 打破城乡分割养老体制

2005年11月30日 10:04

  【本站讯】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城乡二元结构逐渐被打破,而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养老体制却成了隔在农民和城里人之间的一道藩篱。于是,每到年终,各市的社保中心服务大厅都排起了退保的农民工。记者了解到,我省正在制定相关政策,让农保与城保相互衔接,使得不管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还是进城民工,都不会因工作方式转换、身份变化而影响养老金的获得。这也将使我省成为国内首个打破城乡养老体制分割的省份。

  问题的提出

  案例:宜兴市太华镇的张某,参加农村养老保险5年。3年前,他进了当地一家大型企业上班,企业统一为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令张先生苦恼的是,按照新的缴纳方法,他5年的农保全白交了,因为城保的缴费渠道和结算方式不一样。

  案例:淮安农民杨先生来宁打工3年,最近在老家找到一份工作,临走时他到南京市社保中心领走了3000多元的社保费。杨先生说,老家的企业没有办城镇保险,而且在南京交的保险也转不回去,还不如把这笔钱当作额外的奖金。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这几年我省养老保险扩面力度不断加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但是在广大乡镇范围内企业职工、纯农户,以及农民工这些群体,参保人数并没有明显增加。特别是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加快,就业方式的多元化,农保和城保之间互相分割的弊病已经越来越明显。

  苏州、无锡的改革试点

  为构筑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人员流动,省内的苏州、无锡已经进行先期改革。

  苏州规定,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职工都要参加城保,纯农民参加农保。农保和城保之间可以接续转换,原来参加农保的人员到城镇企业就业的,其农保的缴费金额和年限可换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参加农保的人员流动到苏州市外的,其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也可按规定换算后以城保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农村养老保险坚持“个人负担、财政补助、集体补贴”的原则,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上以支定收,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农民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市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50%,集体和财政负担50%,财政补助的资金必须全部到位。由于地方财政的支持,极大增强农村各类人员的参保热情。仅到今年7月底,苏州就有8万多农保人员向城保转移,从而为该市实现在3~5年时间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目标奠定了基础。

  与苏州不同,无锡以职业来划分和确定参保对象。乡镇区域企业职工、纯农民、被征地农民分别实行不同的保险体制。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纯农民和老年农民参加新型农保,新农保实行的个人缴一部分、集体补一部分、政府贴一部分的筹资模式。乡镇范围内企业职工进城保;同时提倡农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等非正规就业群体以个人身份加入城保。被征地农民则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注重与城保逐步并轨。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有机衔接,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护伞。

  无论无锡还是苏州,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体制改革时,地方财政都给予一定支持,体现经济发展后政府公共财政的“反哺”作用。

  打破城乡分割,体现养老体制的社会公平

  省劳动保障厅农保处陈秀山处长说,由于我省地区经济差异较大,新办法不会照搬无锡、苏州做法,而是统筹考虑,允许地区差异。考虑到城保和农保转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乡镇区域企业,正在制定的农保和城保衔接办法主要针对乡镇区域企业员工。针对目前我省乡镇企业农民工较多,流动性大的现实,新办法不仅允许城保、农保在省内区域流动,外地民工在我省乡镇区域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可退保,也可转到当地参加农保。不管怎么改,我们首先要求乡镇区域企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专家指出,户籍制度改革后,名义上已经没有城里人和农村人之分,但城乡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社会保障便是其中之一。在城市,下岗失业的贫困人口可以享受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但农民无法享受这些保障待遇。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后,农村普遍实行计划生育,农村家庭养老的潜在负担加重,这也使得不少离土不离乡的农民舍不得丢下家里的“一亩三分地”。与此同时,在农村,农民用于生老病死保障的开销占了农民收入很大的比重,农民一旦享有社会保障,他们的实际收入必将会大大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省酝酿打破城乡分割的社保体制,不仅有利于农民增收,大大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也使社会保障真正体现社会公平。(来源:新华日报/作者:黄红芳)

编辑: 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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