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其他亲友或者出境旅游、治病等,其假期和有关待遇,按照因私出境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规定:
归侨侨眷出境探望配偶,如夫妻分居1年的给假1个月,分居2年的给假2个月,分居3年的给假3个月,分居4年以上(含4年)的给假半年。
2、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每次40天,不予累计。
3、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一年给假20天,2年给假45天,3年给假70天,4年以上(含4年)给假4个月。
4、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的假期规定:
答:归侨职工如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域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的假期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30天。
6、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父母的假期规定: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7、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父母的假期规定: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父母,每年给假20天。
8、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兄弟姐妹的假期规定: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9、已婚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兄弟姐妹的假期规定:
已婚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0、未婚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的兄弟姐妹的的假期规定:
未婚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境外回来的兄弟姐妹,每年给假20天。
1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工资待遇:
凡享受出境探亲待遇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假期内均应发给其工资。
1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其路费的报销: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可准予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13、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因私事申请赴香港和澳门的假期规定:
答: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因私事申请赴香港和澳门,其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14、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申请出国的假期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申请出国,其假期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5、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其工资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其工资待遇按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16、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发给离职费规定:
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但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17、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离职费的计算:
获准出境定居的职工离职费标准为:连续工龄满1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8、归侨、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的待遇:
归侨、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原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退职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19、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其离退休费、退职费的发放: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其离退休费、退职费及各种补贴照发,但须每年向原单位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退休、退职费可按规定换成外汇。
20、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继续享受退休待遇规定: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21、已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临进入境就医,其费用报销规定:
已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其医疗费可由支付离退休、退职费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22、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单位应在该职工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订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2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国内定居的复职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国内定居的,如出境定居不满1年,可由原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24、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购买房改公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屋产权规定:
答: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在出境前已经购买房改公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屋产权不变。
25、离退休、退职职工出境定居后,其原同住的亲属继续租住原公房规定:
答: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1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
26、上述人员参加房购买公房规定:
答:经产权单位同意,上述人员可以按房改政策购买原住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