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侨办、侨联:
为解决归侨的实际生活困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2005]22号)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适当生活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1、困难归侨补助
对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上述两种类型的归侨,如遇个人情况交叉重复,以享受最高补助标准为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2、企业退休归侨补助
为解决我省企业退休归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养老金与原工资差额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决定对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在我省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归侨(不含离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上述三种类型的归侨,如遇个人情况交叉重复,以享受最高补助标准为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二、经费渠道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所需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企业退休归侨所需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发放管理
1、申报审核
凡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须分别填写《江苏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附件1)及《江苏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附件2),并附相应的证件复印件报市侨办(其中: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需附归侨证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复印件;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需附归侨证复印件、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核实证明),由各市侨办牵头并会同市侨联、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市侨办、市侨联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相应的证件复印件一试二份于每年10月份报省侨办,由省侨办会同省侨联共同核准。
2、补助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领取生活补贴条件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与农村归侨、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其补贴计划由省财政厅、省侨办、省侨联于每年的12月份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市财政局、侨办及侨联,其补贴由各市侨办会同市侨联、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对企业退休归侨,其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发放及领取办法由同级侨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侨联自行制订。
3、发放要求
请各级侨办、侨联与财政部门对每年申报的补助对象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定当年补贴对象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虚领冒领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冒领的生活补助,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放生活补贴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侨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
2、江苏省农村低收入困难归侨生活补助申报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