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
由外资单列初审部门向省外经贸厅报送下列文件:
(一)初审部门上报省外经贸厅的申报文件;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五)外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六)初审部门上报的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七)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及其资信证明;
(八)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
(九)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
(十)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十一)设备清单;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由外资单列初审部门向省外经贸厅报送下列文件:
(一)初审部门上报省外经贸厅的申报文件;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六)初审部门上报的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七)中外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及其资信证明;
(八)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
(九)环保、消防、土地方面的有效文件;
(十)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十一)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审查所有者权益);
(十二)设备清单;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发[1999]73号)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15号)
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函[2001]426号)
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