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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转发公安部给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的批复

(88)侨政安字第188号

2010-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

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手续问题,自公安部(87)10号《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说明的通知》下达后,由于有的省(区)对《说明》的理解不同,在办理具体手续中出现渠道不畅现象。

现将公安部就上述问题给辽宁省公安厅的批复《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88)公六(2)第642号文转发你办;请参照执行。

附件:公安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88)公六(2)第642号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公安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

(88)公六(2)第642号

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外(1988)150号请示悉。

关于华侨回国定居问题,公安部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凭侨办的批准通知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由于有的地方对《说明》中“当地公安部门”理解不同;因而在办理具体手续中出现渠道不畅现象。

我们认为,为方便部门间业务协调关系,做好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说明》中所指“当地公安部门”应是与前者同级的公安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必要时可征求县、市公安局意见。根据“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凭侨办的批准通知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此项规定,主要考虑华侨回国定居的生活、工作等安置方面的问题很多,需要侨办统盘解决,实际上是侨务部门审批,公安出入境部门发证,但在对外法律上还要写由公安机关核发定居证。

关于国务院侨办通知今年安置你省100名华侨定居事,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安置旅朝旅蒙华侨回国定居计划办理的,此事今年一月四日国务院侨办发的安置计划已抄告你厅(见(88)侨政字第001号文),请你们予以配合协助。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 责任编辑:省侨办侨政处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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