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侨务办公室、民政局:
一、根据中央有关处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祖墓问题的一贯精神,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五个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移风易俗、深入殡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也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祖墓问题。
二、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祖墓应予保护,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确因征用土地等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事先通知墓主,做好解释工作,并迁置到政府指定的墓址或骨灰存放处。
三、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祖墓系指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及生前有供养关系的养父母的坟墓。
四、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身份,由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五、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基于思祖怀乡的感情,一向对祖墓特别重视。香港回归在即,祖墓问题尤显敏感。清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祖墓用地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而且带有涉外性,各地在执行中务必谨慎处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