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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侨商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 江苏省侨联华商总会 ” ,简称 “ 江苏侨商总会 ” (英文名称为: JIANGSU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 FEDERATION. 英文缩写 JOCEF) ,隶属省侨联。
   第二条 本会由江苏省内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留学回国创业人员、港澳台的企业家及其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 简称 “ 华商企业 ”) 和与江苏有联系的其他华商企业及企业家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维护会员在国内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联谊、交流、咨询、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促进江苏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广大华商企业及企业家,帮助和支持会员开展相互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二)积极增进商会与海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推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
   (三)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交流。鼓励和支持会员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 意见、建议和要求,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五)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金融、税务、工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团体会员:
   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在江苏省内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留学回国创业人员、港澳台的企业和与江苏有联系的其他华商企业。
   二、个人会员:
   (一)本会团体会员的企业(事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二)非本会团体会员的江苏华商企业(事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三)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有影响的侨界代表性人士。
   第六条 入会和退会的程序: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江苏侨商总会的单位、个人,可由所在地侨联和有关方面推荐,也可由会员推荐。
   (二)申请入会须填写《江苏侨商总会会员登记表》,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会员。
   (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违反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
   (四)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愿退会,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享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相关事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有关方面推荐、协商后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会长、付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顾问、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批准理事的增补或调整,必要时可决定理事会个别领导成员的增补;
   (四)聘请有关特邀人士和专业顾问;
   (五)审议财务收支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员 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所作的决定均需由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理事会设秘书长 1 人,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分会,成立分会须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立。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及会址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侨联及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三)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苏侨商总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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