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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投资特殊行业
 
·问:61、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抄送哪些文件?  
  答:(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问:62、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哪些文件?  
  答:(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问:63、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报送哪些文件?  
  答:(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问:64、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问:6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哪些情况,应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答:(一)更换合营方式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共65条,现列出第61 到第65条     第7/7页 首页 上页 下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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