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英文缩写CEPA)及其6个附件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在香港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6个附件于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这两个《安排》都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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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世贸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世贸成员之间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给予彼此超过最惠国待遇的更优惠的贸易措施,这并不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安排》是一个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因而不会与最惠国待遇的规则相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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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安排》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货物贸易方面,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273个税号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并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种以外的港、澳产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双方彼此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向香港、澳门进一步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法律、医疗及牙医、物流、货代、仓储、分销、运输、旅游、建筑、视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18个服务行业,分别对部分行业采取以下开放措施:提前实施中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开放承诺,取消投资的股权限制,允许独资经营;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的要求;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
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就7个领域(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及质量标准)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达成了协议。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还确定了金融和旅游领域的合作内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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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在经济制度上都是高度开放的经济体,两者有着许多共性。因此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在原则和内容上基本一致。
同时,考虑到澳门与香港经济的差异,内地与澳门的《安排》在部分领域按照澳门的实际情况做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货物贸易中,澳门第一批实行零关税的273中产品中有150种与香港不同;澳门的原产货物除直接运输到内地外,可经香港转运。而香港的《安排》规定,香港的原产货物必须直接运输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法律服务、医疗服务、证券服务、运输服务的有关内容也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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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04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的273个税号的香港产品或澳门产品,包括了港澳产品中对内地出口数量最多、金额最大的各种产品。根据特区政府统计,273个税号的港澳产品加上我国《进出口税则》中其它本身已经为零关税的港澳产品对内地的出口,就已超过2001年香港、澳门对内地出口总额的90%.2004年1月1日对这些产品实行零关税,能够保证香港、澳门的制造业尽快受益。273个税号以外的港澳产品税号很多,但对内地出口数量和金额都不大,推迟对这些产品实施零关税,可为两地海关合作监管积累经验,从而保证两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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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两个《安排》的规定,内地将分别对在两个《安排》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进口货物"是指符合两个《安排》各自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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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不在《安排》适用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即使某项货物符合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的标准,但如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内地,则要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保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不在《安排》适用范围之内。根据内地加工贸易政策,对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物料实行保税监管,加工后应复出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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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两个《安排》的规定,内地将不对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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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除原产地证书方面的要求外,享受两个《安排》零关税待遇的产品在进口程序上与一般进口货物,没有不同之处。《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香港或澳门发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属享受零关税的货物,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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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报地海关在审定享受零关税产品的完税价格时,是按照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其基本原则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一致。没有特别的限制。
享受零关税待遇的产品仍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仍然在进口环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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