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报地海关会严格按照两个《安排》各自的附件1表1列明的产品清单执行有关的规定。该产品清单的变化情况会在每年的《进出口税则》中明确。进口人可以在货物进口前到申报地海关申请对进口商品预归类,以确定商品的税则编码。
如果进境地海关认为货物不属于享受零关税的范围,将在按照非《安排》下适用的正常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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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2004年后希望在港澳设厂的厂商,如其拟生产的产品不在《安排》附件1表1中,则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程序,向特区政府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待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经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磋商确认,且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特区政府部门核查认定,特区政府部门将通知商务部将这些产品列入《安排》附件1表1中,从第二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零关税的待遇。
如果拟设厂生产的产品已经列入《安排》附件1表1的货物清单,则应在工厂投产并向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资格后,按规定的程序申领原产地证书和办理对内地的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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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货物贸易方面,《安排》中对香港、澳门公司没有特别要求。只要货物是在香港、澳门生产的,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认定为香港或澳门原产,即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
《安排》附件5的规定仅适用于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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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安排》的规定,香港或澳门享受零关税的货物应是直接从港澳进口。《安排》中的规定不涉及进口人,对进口人仍沿用内地现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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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安排》附件1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港澳的生产企业可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于每年6月1日前,将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和有关资料、数据提交商务部。双方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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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海关和拱北海关原产地办公室作为海关总署的外派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日常的原产地管理工作,包括: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权,分别对两个《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
目前其他进境地海关没有设立类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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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安排》附件2的规定,内地直接从港澳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港澳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港澳;(二)非完全在港澳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港澳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港澳。
对2004年开始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和今后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时都将遵循这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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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安排》附件1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凡是港澳的生产企业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于每年6月1日前将汇总的货物清单提交商务部的,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于第二年1月1日起,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规定的零关税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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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香港《安排》附件2的"直接运输"规则规定,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港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的口岸,不允许转口运输。
澳门《安排》附件2的"直接运输"规则规定下列情况下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一)货物直接从澳门运输至内地口岸;(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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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澳门原产货物经香港转口进入内地,要享受零关税待遇,需提交澳门授权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厂商发票、经香港转运的联运提单以及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签发的在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即符合经过香港运输的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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