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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金融和外汇管理
 
·问:1、在内地地区借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何种资格?  
  答:在内地地区的借贷活动中,向银行贷款是常见方式。依据内地《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比例。
·问:2、在内地民间借贷是否予以保护?  
  答:内地禁止企业之间的互相拆借行为,但对民间借贷予以有条件的保护。
所称民间借贷是指以公民作为借款方或者贷款方而发生的借贷关系,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问:3、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有何限制?法律如何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  
  答:中国人民银行对公民借贷的利率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判中对公民借贷利率的保护政策:
(一)公民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三)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计息。
·问:4、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有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5、什么是贸易融资?  
  答:在内地从事贸易活动经常有融资需求。贸易融资是指在国际贸易项下,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结算环节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在大陆地区,主要融资品种有授信开证、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外汇票据贴现、进口押汇和国际保理融资等。
·问:6、出口商与银行未签订出口押汇的书面文件,能否影响押汇关系的成立?  
  答:通常情况下,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应递交出口押汇申请书,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押汇协议,银行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前向出口商放款,则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出口融资关系,法律同样予以保护。出口商与银行签订的出口押汇书面文件,并不是出口押汇成立的法定要件。
·问:7、押汇银行放款后开证行拒付货款的,押汇行是否有权要求出口商偿还货款?  
  答:押汇银行将货款预先付给出口商后持出口单据向开证行索付货款,由于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不符或者有瑕疵,开证行拒付货款时,出口商存在主观过错。押汇银行可以依据与出口商签订的出口押汇协议的约定,追究出口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出口商退还已付货款。
·问:8、银行为进口商办理进口押汇,如何保障其押汇资金的安全性?  
  答:进口押汇融资的法律特征是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为质押,作为押汇行代进口商对外垫付货款的担保,一旦进口商无法偿付垫付货款,押汇行有权行使对货物单据的质押权以收回外汇资金。因此,押汇行持有进口单据,保留对进口单据的质押权是安全收回押汇资金的根本保障。如主动放弃或者丧失对进口单据的质押权,且无其他的担保方式,则押汇行的债权没有任何的保障,能否如期收回押汇资金完全系于进口商的信用。
·问:9、什么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答: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本节所指账户为人民币账户。
·问:10、何种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需提供何种申请文件?  
  答: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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