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账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五)境内机构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开立的外汇账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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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贸易收支对经常项目乃至整个国际收支产生直接影响。
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
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支付。
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习惯将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称为非贸易外汇收支。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外贸易、非贸易往来、无偿转让3个项目,实际上就是国际上习惯上称的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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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十三)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代理、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
(十五)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
(十六)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和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
(十七)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以及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十八)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十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十)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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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
(一)贸易进口支付;
(二)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
(三)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
(四)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
(五)企业的出国费用;
(六)个人因私用汇;
(七)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
(八)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
(九)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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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句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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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二)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的暗佣(暗扣)和百分之五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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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
(二)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
(三)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四)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
(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
(一)偿还外债本金;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三)境外投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五)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的利润再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七)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
(八)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
(九)向境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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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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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经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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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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