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包括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出境检验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的外汇管制及其他特殊国家管制等。受管制的货物在进出境时要提交授权部门批准的有关证件。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措施是各自相对独立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管制措施的多少,要根据具体货物而定,对一种货物所实施的管制应全部实施,不能因实施了某种而减少或解除另一种。如进口废物,除交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外,如属国家其他管制的,如特定商品登记、商检等,进口时还应向海关提交其他授权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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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协调出口,防止低价竞销,实行统一对外。
它既是对外贸易管理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海关进行实际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海关监管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报关员在向海关申报之前,首先要了解所申报的货物是否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才能向海关报关。对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没有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接受申报,当然也不予放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根据管制对象的不同,进出口货物管制包括一般货物进出口管制、机电产品进出口管制、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制;根据管制程度的不同,又分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根据管制手段的不同,分为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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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配额管理指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超过了的不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指的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单位进口或者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一些商品的进出口都制定有配额或许可证管制措施。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要申领许可证。这样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控制,防止超配额进出口对国家造成各种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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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7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目录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对列入该目录的商品及其他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出口。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5个,即《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第一批涉及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第二类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如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类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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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其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配额内手兑率缴纳关税,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另外,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纺织品出口配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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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是指为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我国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的管理,是一种被动性质的配额管理,习惯称之为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数量限额)。
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对于出口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目下的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及其制品,我国均需进行出口数量自我限制。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我国实行纺织品配额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因此此类商品需凭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出口,海关凭以验收。
我国加入WTO后,根据有关纺织品协议条款,上述设限国家将按预定此例逐年削减对中国的纺织品品种和数量的限制,至2006年前将全部取消配额限制。同时还规定,在2005~2008年间,如中国的某一类纺织品对WTO成员的出口激增,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对一种产品只能使用一次限制措施,限制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1年,但不能对相同产品重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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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但基于监测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它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进口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经营者应在报关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经营者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收手续。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我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国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并签发相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有原外经贸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目录》、国经贸委公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签发的证件相应为《自动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1)2003年度《自动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列入原外经贸部颁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日录》的商品有:原油、化肥、农药、涤纶、腈纶、聚酯切片、钢材、钢坯、汽车轮胎、氧化铝、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化纤服装、有色金属(铜、铝)以及519个8位税目的部分机电产品。
(2)2003年度《重要工业品证明》管理的商品范围
列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商品共计10类,即原油、化肥、农药、涤纶、腈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钢材、钢坯、氧化铝。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重要工业品证明》:一般贸易进口、利用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寄售进口、租赁进口、补偿贸易进口、国际招标进口、劳务补偿进口、捐赠进口、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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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和签发由外经贸部统一负责,并实行分级管理。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要按照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向各级签发机关办理。具体办法为:
(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
(2)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核发沿海开放城市及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出口许可证。
(3)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地区部分出口货物许可证和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应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要求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或者“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中写明申请单位名称、进口或出口商品名称、进口或出口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进口国别(地区)或输往国别(地区)、出运或到运口岸等内容。申领国家配额限制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必须向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配额证明。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领函件后,本着为地方、企业服务的宗旨,只要申请单位手续完备,具备发证条件,可以尽快签发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从受理到签发,一般为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其证面的有效期一般最迟为当年12月31日。当许可证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的2月底。不得再延期。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如下。
(1)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出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
(2)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在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照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3)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若属国家实施其他进出口 管制的,如商品检验、无线电管理、动植物检疫等,在进出口通关时,还应向海关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其他进出口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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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A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即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逾期货物未能出口的,在计划年度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换证。
B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
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大米、大豆、玉米、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鸡、活鸭、活鹅、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冻乳鸽、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
C 供港澳(不包括经港澳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
(2)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A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作废。
B 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展期,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只能展期一次。
各类配额当年有效,进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土完整进出口许可证。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度进出口商品配额,进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季度进出口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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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是保护进出口经营者的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进出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自2001年起,我国原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因此,目前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分支机构。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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