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商品)。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某些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自行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重要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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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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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必须首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报检人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有关报检手续,代理报检的还需提供委托人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2)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货单等有关单证。
(3)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信用证、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4)对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5)对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其他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对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验。
(6)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申报,需隔离检疫的出境货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验。
(7)对出境货物最迟应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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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收。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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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文物出口鉴定
(1)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口管理的文物主要包括: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1949年以前的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土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以及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以及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个人携带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部门根据批文和文物清单、照片,审核后签发出境证明,海关凭证按暂时出境货物验放,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海关按暂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2)文物出口的基本手续
文物出境须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鉴定并盖火漆印,其中“A”字头火漆印表示该文物属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B”字头火漆印表示私人携带出境文物,“C”字头火漆印为依法经批准的超限文物,字母后面的数字为颁发记录编号。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口岸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报关时需提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国家文物局开具的《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对境外人员在我国文物商店购买的文物出口,海关凭文物商店盖有“外汇购买”印章的特许出口文物核销发票验放。
(二)金银产品进出口管制
金银产品主要指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金银条、锭、粉、块;金银铸币;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化工产口中含的金银;金银边角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但不包括以珠宝为主要价值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口单位出口金银产品,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向海关报关,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旅客携带进境的黄金及其制品,以自用合理为限,经海关核准免税放行,超出数量限制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文,征税放行。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国内单位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以及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文办理报关手续。来料加工所需要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分行的批文向海关申报。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制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凡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的全部物种,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以及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分中药材,也属管制范围。此类动植物在进出口时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或《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四)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进口管制
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主要是指有发射能力的无线电设备、收讯设备、卫星接收定位系统、通讯保密机、无线电器材(如无线话筒、无线对讲机、手持电话、无线寻呼机等),以及发射功率大于100毫瓦的玩具对讲机、遥控玩具模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上述物品时海关须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省级无线电管理委员签发的《无线电设备入关通知单》验放,其中中央系统单位进口须经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签发该通知单;地方单位和中央驻地方单位进口,须经省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军事系统进口,须经解放军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暂时进口,仍须经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关凭证验放。
(五)民用枪支弹药
民用枪支弹药管理的范围主要指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体育运动射击用枪支、弹药(含样品);狞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爆炸器材,如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民用枪支、弹药必须由各主管机关批准,同时还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厅)同意方可进口。体育部门进口须先报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进口狩猎用枪支、弹药须事先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进口民用爆炸器材须事先经国家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非国防工业部门进口和暂进进口,须事先报经主管部委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六)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
国家实行进口管制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其他已录制磁带、照片、激光唱盘、视盘及其他已录制光盘,以及其他已录制媒体等,如果是个人携带和邮寄的用于非经营目的音像制品进出境,在自用合理数量内,而且其内容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予以放行。进口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1)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文化部批准后,方可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
(2)作为商品批量进口的科教语言教学音像制品和其他视听资料,统一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经营,海关凭广电部音像管理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明验放;
(3)进口供广播、电视播出用的录音、录像制品,由广电部和各地广播事业局进口,海关凭其证明验放;
(4)进口供发行、试映影片录像制品及影片视盘,统一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
(5)进口用于出版或进口用于直接销售的音像制品,经文化部批准后,凭文化部签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母带(母盘)和销售用音像制品的进口手续;
(6)进口专用于展览、展示活动的音像制品,经文化部批准,委托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暂时进口海关手续;
(7)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而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当地音像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予以登记备案。
(七)印刷品的进出口管理
印刷品主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复印件等。海关对印刷品管理的范围包括:贸易性印刷品和非贸易性印刷品,同时也包括去港澳地区印刷的印刷品及合作出版的印刷品,其中非贸易性印刷品是指单位或个人用及馈赠或交换出境的印刷品。
贸易性印刷品的进出口,统一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和国际书店等单位经营,去港澳地区印刷品的印刷品需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海关凭《审查卡片》验放。
(1)下列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A 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B 宣传淫秽或色情的;
C 宣传封建迷信的或凶杀暴力的;
D 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2)下列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A 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B 涉及国家秘密的;
C 出版物上印有“内部资料”、“国内发行”字样的;
D 国家颁发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
E 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音像制品。
(八)废物进口管制
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等废弃物质,以及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废物进口必须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方可进口,海关凭该批准证书办理报关手续。对未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废物以及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书》的进口废物,一律不得进口以及不得存入保税仓库。另外国家还对废计算机、废复印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废计算机主机、废键盘、废打印机和驱动器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禁止进口。
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动物废渣;冶炼渣;木、木制品废料;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物品的废碎料;各种旧废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电机、电缆;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
(九)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口管制
化学品指人工制造或者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口管理规定》,我国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以及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以及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险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化学品首次进口须向国家属环保总局提出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进口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海关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名册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按“一批一证制”验放。
(十)药品、药材进出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凡进口药品的企业,必须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凡进出口的药品药材,必须持有卫生部批准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凡进出口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持有卫生部批件或证书。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品,海关均凭口岸药品检验所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
药品药材进口后,报检人应填写《进口药品报检单》并随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向口岸药检所报验,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出具的已接受报验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血液及其制品进口,凭卫生部批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海关凭证验放。
(十一)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进出口管制
精神药品指抗精神失常药,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精神病的药物,大多具有使狂躁兴奋的精神病人安定的作用;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药物后使之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口精神药品和麻醉品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部指定,并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签发《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海关凭证办理进出口手续。进口此类药品时还需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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