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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海外交流协会,英文名为JIANGSU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JO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系江苏各界人士同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会团体增进友好情谊、发展合作交流,经核准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海外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促进江苏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海外,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发展合作交流。

第四条 本会会址:中国江苏南京市北京西路2-1号,邮政编码:210008,英文为:NO.2-1BEIJING WEST ROAD NANJING,CHIN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密切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社团的联谊,致力于促进海内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新闻传播、旅游观光、体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 为海内外企业、商社、社团等提供信息咨询,受理委托事务;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处理在江苏的权益事务,协助江苏各界处理在海外的权益事务,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待来访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本会理事由海外和省内各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推荐和协商产生。理事工作有变动时,可由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请更换,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安排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推进本会工作;
(三) 向本会提供扩大海内外交流的渠道和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
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其他荣誉职务;
(四)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 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四)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本会工作;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下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本会下设办公室、对外工作部、国内工作部、新闻文化部等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有声望的人士担任高级顾问或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经费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侨办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侨办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省侨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28日江苏省海外交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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