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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关于奖励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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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月20日下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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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引荐国外客商、海外侨胞和台港澳同胞的资金,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引荐人,应向项目承接单位和审批部门办理引荐手续,确立引荐人资格,按本办法享受相应的奖励待遇。 引荐人须负责提供客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背景等方面情况,积极协助有关各方建立可靠联系,促使项目成功。 第三条 引荐项目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生产性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在审批通过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按验资确认到位的实际海外和台港澳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引荐者:实际海外和台港澳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按1‰给予奖励;实际海外和台港澳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其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一般按0.5‰给予奖励。非生产性项目一般按以上原则予以折半奖励。 上述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凡对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经规定部门审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给引荐者颁发荣誉证书,并视实际海外和台港澳资金额的多少和项目投产后的水平、效益等情况,另加引荐者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二)土地开发项目,在审批同意后,按客商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给予奖励。 (三)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分别按第一年年工缴费或年补偿值的5‰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荐项目的奖金列支如下: (一)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奖金,由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支付,独资企业项目的奖金,由当地在对该项目所收取的费用中开支或由各地政府列项开支。 (二)土地开发项目的奖金,由当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开支。 (三)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奖金,由加工企业支付,列入生产成本;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列入销售成本。 第五条 所有引荐项目的奖金均按国家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并一次性发放。每个项目的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引荐者所得的奖金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引荐海外和台港澳客商前来兴办生产性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除对引荐者给予奖金外,各地可视海外和台港澳客商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本身情况,为其优先安排合理数量的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友到上述企业工作,经省辖市政府批准也可酌情解决户粮关系。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第八条 项目引荐者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个份额计奖,享受奖励的有关事宜由引荐者自行协商。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涉外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适用本办法。其积极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成绩显著的,可给予其他方式的奖励。但上述人员所引荐的海外和台港澳客商与自己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在出具相应的证明后,则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待遇。 第十条 本省在海外的企业向省内投资的,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外和台港澳资金项目和引荐人,由各级利用外资项目有权审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确认,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须严肃认真,及时按规定兑现奖励,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借故取消或拖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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